12月22日,記者從北京市醫保局獲悉,明年1月1日起,北京定點醫療機構類型將進一步擴增,符合條件的血液透析中心等機構也可納入醫保定點范圍,參保人就醫也將更加便捷。
安寧療護中心、血液透析中心也可納入醫保定點范圍
11月24日,北京市醫保局出臺《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和《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,進一步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規范化。新政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
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》明確了可以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。
綜合醫院、中醫醫院、中西醫結合醫院、民族醫醫院、專科醫院、康復醫院;專科疾病防治院(所、站)、婦幼保健院;社區衛生服務中心(站)、中心衛生院、鄉鎮衛生院、街道衛生院、村衛生室(所)、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范圍。
符合條件的門診部、診所、衛生所(站)、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、安寧療護中心、血液透析中心、護理院也可申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。
同時,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,納入醫保定點范圍。
參保人可到2500余家共同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就醫
目前,全市已有2900余家定點醫療機構可供參保人員自主選擇。參保人員不僅可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,還可到2500余家共同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就醫,包括39家A類定點醫療機構、160余家定點專科醫院、170余家定點中醫醫院和2200余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。
《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》對申請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條件、認定標準、動態管理以及監督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。新辦法實施后,隨著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數量的增加,參保人員就醫用藥將更加便捷。
診療規范、醫藥價格等監管將更加嚴格
辦法明確,申請定點醫療機構的,需具備正式運營3個月、有注冊執業醫師、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、具有醫保管理相關制度、具有相關信息處理能力等。
在信息變更、續簽醫保協議、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時,定點醫療機構在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冊地址等重大信息變更時,應在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等。
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內容,包含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診療行為、執行醫藥價格、使用藥品耗材、制定內部管理措施、加強宣傳培訓、配合檢查監督、保障信息安全等。
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》明確了定點醫療機構在違反辦法規定和醫保協議時的具體處罰措施,如:約談醫療機構、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、追回醫保費用、對人員和科室中止醫保結算,對定點醫療機構中止醫保協議、解除醫保協議等。